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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Building Energy-Effiency &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BEE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京地区从事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领域的企业、科研院校、学校及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二)团结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行业内的企业、科研院校及相关组织,在行业发展、产业升级、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应用等相关领域开展工作,推动本领域改革与发展,树立首都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产品品牌和行业形象。促进北京市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三)代表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合理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在政府和行业、企业、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1号院111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和本会规章制度;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建筑节能及环境工程相关技术研发、材料与设备生产、流通、使用、科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等;

(三)其它经本会理事会讨论认为有必要吸纳且自愿参会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单位简介。

(三)        办理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如:经验交流、专业培训、专题调研、行业调查等;

(三)获得本会信息、刊物、资料、软件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及时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下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中一个法人单位已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其余法人单位以同一代表人申请入会的为关联会员,关联会员享有有限权利和履行有限义务,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交纳会费,其它权利和义务同本章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本会将提交换届准备材料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在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关心行业发展;

(三)会员理事所在单位应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应拟定换届方案,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

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履行理事会职能。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驻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 所属机构议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财务管理,

(二)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理事和本会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七)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八)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登记管理机关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将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将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将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将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资产归协会所有。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各分支机构不另设账户,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本会宗旨相近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利用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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