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北京市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社发〔2023〕257号文件精神,我协会承诺在业务工作中,本着行业自律、严格遵守社团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我会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动公开单位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1、按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并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及备案。
2、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自助。
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树立品牌形象。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高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组织公益性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首都做贡献。